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刑初7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良永,男,1966年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住西安市碑林区。
2015年5月12日被抓获,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初因失去联系被网上追逃,2016年5月26日再次被抓获,同年5月30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平,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良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宋玲玲、高玉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良永及其辩护人王建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两次。
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良永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回收已使用过的打印机硒鼓,利用从互联网上购买的碳粉、假冒的惠普、佳能品牌打印机硒鼓的外包装盒及防伪标识,将回收的旧硒鼓重新加工灌装碳粉后假冒惠普、佳能等品牌打印机硒鼓予以销售。
2015年5月12日,西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84号白金广场小区9楼908室,被告人左良永家中屋内、门口过道以及其使用的该小区一楼楼梯间小库房内,现场查获假冒惠普牌成品硒鼓184个、假冒佳能牌成品硒鼓31个,以及大量制作假冒硒鼓的配件、外包装盒、加工工具等,共计价值122982元。
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左良永的户籍证明;
2被告人左良永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熊某、左某的证言;
4、惠普、佳能等相关涉案企业注册商标的相关资料、鉴定证明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良永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左良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辩解他没有加工硒鼓,仅仅是维修打印机,他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左良永只是对回收的二手硒鼓进行维修和翻新,且未对外销售,关于涉案物品真伪的鉴定结论和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存在严重瑕疵。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左良永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左良永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回收已使用过的打印机硒鼓,利用从互联网上购买的碳粉、假冒的惠普、佳能品牌打印机硒鼓的外包装盒及防伪标识,将回收的旧硒鼓重新加工灌装碳粉后假冒惠普、佳能等品牌打印机硒鼓予以销售。
2015年5月12日,西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84号白金广场小区9楼908室,被告人左良永家中屋内、门口过道以及其使用的该小区一楼楼梯间小库房内,现场查获假冒惠普牌成品硒鼓184个、假冒佳能牌成品硒鼓31个,以及大量制作假冒硒鼓的配件、外包装盒、加工工具等,共计价值12298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证明了案件的来源和被告人的归案过程。
2、现场提取笔录、西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及对现场照片的说明证实,西安市公安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西安市文艺南路84号白金广场小区9楼908室将被告人左良永现场抓获。
从其居住的屋内、门口过道以及左良永使用的该小区一楼楼梯间小库房内查获HP牌硒鼓184个;
HP牌硒鼓外包装盒89个;
canon牌硒鼓31个以及大量的制作硒鼓的配件、制作工具等。
3、惠普发展公司授权北京亿慧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HP品牌商标注册证等注册商标相关资料、鉴定证明书、正品价格证明证实,西安市公安局于2015年5月12日从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84号白金广场小区908室被告人左良永住所查获的不同型号HP牌硒鼓成品184个均非惠普发展公司所生产或授权生产,为假冒产品,价值109553元。
4、佳能株式会社授权佳能(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CANON品牌商标注册证等注册商标相关资料、鉴定证明书、价格证明、未授权声明证实,佳能株式会社及被佳能株式会社合法授权进行制造、生产、包装“CANON(佳能)”办公耗材的厂家从未授权被告人左良永进行制造、生产、包装、销售任何标有CANON(佳能)”注册商标的办公耗材及其相关配件产品。
西安市公安局依法查扣的31个不同型号的CANON硒鼓是假冒佳能公司名称、地址及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其中型号CANON硒鼓303零售价格399元、CANON硒鼓FX9零售价格479元、CANON硒鼓328零售价格479元、CANON硒鼓912零售价格449元。
本案涉案CANON硒鼓合计价值13429元。
5、证人左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被告人左良永的女儿,2015年5月12日从她家查扣的那些硒鼓和工具是她父亲2014年做的假冒硒鼓和做假冒硒鼓所需要的材料和工具。
她家一楼楼梯间的小空房子是她父亲和物业说好用来存放假的硒鼓成品的,这些假硒鼓都是她父亲2014年在家做的。
6、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左良永是他岳父,左良永在文艺南路84号白金广场小区9楼908室的阳台上做假硒鼓。
左良永做的是高仿硒鼓,就是在网上买包装和防伪标识,给回收的硒鼓上重新装碳粉。
他见过左良永做的假硒鼓,碳粉是左良永在网上找的广州那边生产碳粉的厂家购买的。
2014年秋天的一天,他下班的时候,他岳母打电话称左良永因为做假硒鼓的事情在西安市文艺南路84号白金广场小区908室的家中被查,他急忙赶到家里,被告知左良永带着手铐逃跑了,还有几个警察在家里清查假硒鼓。
大概一个月之后,一个姓时的警官让他告诉左良永,这次查获的假硒鼓因为案值不够,警告左良永不许再做了。
公安机关在2015年5月12日查获的那批假冒硒鼓是左良永做的,查的那些硒鼓,包装、防伪标识、碳粉都是左良永从网上购买的,硒鼓有一部分是收购的旧硒鼓,新的那些硒鼓也是左良永从网上购买的。
这些假硒鼓都是左良永在自家阳台上做的,他在左良永家中见过左良永做假硒鼓。
左良永将做好的假冒硒鼓存放在家里、门口楼梯间、一楼楼口的小库房。
左良永做的那些硒鼓,他们不叫假冒硒鼓,叫高仿硒鼓,他不知道左良永将假硒鼓销售到哪里去了。
7、证人颜某(原白金广场小区物业办客服经理)的证言证实,白金广场小区一楼楼梯间的小房子是2013年给左良永使用的,左良永用来存放一些打印纸、硒鼓之类的东西。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左良永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9、被告人左良永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秋天,公安机关上门查他做假硒鼓的事情,他看情况不妙就跑了。
他家里面放的带惠普商标的硒鼓和包装盒是他在西安百脑汇的马路边买的,硒鼓是以45元一个的价格买的,包装盒是以5.5元一个的价格买的。
家门口楼梯间是以前客户不要的旧货,一楼的那些带有惠普和佳能商标的包装好的硒鼓是他帮朋友包装好的成品,哪个朋友他不能说,包装好的硒鼓没有往外卖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良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良永所犯罪名成立。
对被告人左良永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左良永通过回收已使用过的打印机硒鼓,利用从互联网上购买的碳粉、假冒的惠普、佳能品牌打印机硒鼓的外包装盒及防伪标识,将回收的旧硒鼓重新加工灌装碳粉后假冒惠普、佳能等品牌打印机硒鼓。
上述犯罪事实不仅有现场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佳能株式会社授权佳能(中国)有限公司、惠普发展公司授权北京亿慧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HP品牌注册商标证等注册商标相关资料、鉴定证明书、价格证明、未授权声明、证人左某、熊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亦有被告人左良永的供述在卷佐证,被告人左良永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左良永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为维护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及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左良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及制假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