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128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达彬五金机电批发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陈文波。
被告:陈晓俊,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达彬五金机电批发部、陈晓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七十万元”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