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388号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螺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余东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郁舒,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其冬,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平,北京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其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龚其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