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645号原告:梁恒,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茂,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武侯区益瑞益纳床垫太平园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家俬广场B区三楼121号。
经营者:刘红,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恒诉被告武侯区益瑞益纳床垫太平园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梁恒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恒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梁恒撤回对被告武侯区益瑞益纳床垫太平园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恒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梁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