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2125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西B3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6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系列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