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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利辛县胡集镇浙永大润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6民初153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利辛县胡集镇浙永大润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胡集镇浙永大润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15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胡集镇浙永大润发,住所地利辛县。

经营者:谢选银。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胡集镇浙永大润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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