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358号原告:广州市力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
法定代表人:张董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端,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力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胡其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继铭,广东晨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伟业,广东晨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力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力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2021年4月29日,原告广州市力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力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力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广州市力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