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61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西城创想建材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丹阳门北路2号7幢南门16-17号。
经营者:杨玉刚,男,汉族,1990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区西城创想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