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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响当然音乐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与泉山区世纪名人休闲俱乐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12民初5489号
案件名称梦响当然音乐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与泉山区世纪名人休闲俱乐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梦响当然音乐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泉山区世纪名人休闲俱乐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5489号原告:梦响当然音乐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188号1幢东楼3层3B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家磊,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世纪名人休闲俱乐部,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420-1号客运站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家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梦响当然音乐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山区世纪名人休闲俱乐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梦响当然音乐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梦响当然音乐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梦响当然音乐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梦响当然音乐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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