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5289号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421号61幢1楼。
法定代表人:章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冶中,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煤建路8号。
法定代表人:袁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