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2783号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平安金融中心47、48、109、110、111、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316L。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新星,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优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925N15。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优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2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8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165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