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艾恩德霍芬高新技术园5号。
法定代表人:马尼克斯,杰洛恩.范.金聂肯,首席法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姚威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
法定代表人:夏小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妙,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兆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元祥村)。
法定代表人:张新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锐,北��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怡然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二街59号南溪新苑A1312室。
法定代表人:国先仕。
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威锋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兆丰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怡然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
2016年11月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怡然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家飞���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怡然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