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436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安县东园兴源购物商场,经营地址福建省惠安县东园镇东园村东园街嘉源大厦,注册号:350521600053612。
经营者:黄剑峰。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县东园兴源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以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审判员 郑程辉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