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820号原告:汪荣勋,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原告: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祥谦镇洋下村。
法定代表人:黄川,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陈春永,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环城西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廖群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捷,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兴,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荣勋、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原告汪荣勋、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荣勋、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汪荣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