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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鞍山市小辣椒食品厂、南关区华美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民初448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鞍山市小辣椒食品厂、南关区华美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鞍山市小辣椒食品厂,南关区华美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448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小辣椒食品厂,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腾鳖镇名甲村***号。

投资人:许良君。

被告:南关区华美超市,经营场所长春市南关区中环12区**栋***号。

经营者:徐淑晶。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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