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繁丰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农业经济开发区兴国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蔡建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光,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审被告:义乌市天欣文具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号商位。
经营者:朱俊伟,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上诉人温州市繁丰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明光、原审被告义乌市天欣文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初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繁丰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本案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标的额较小,应由基层法院审理。
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应由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和一审被告住所地均在浙江省温州市辖区内,原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其辖区内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繁丰公司上诉要求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由于该院不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故繁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