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35号 原告:湖南三兴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9。
法定代表人:彭富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昊纬,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被告:东莞市优印精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L。
法定代表人:吴国正。
湖南三兴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东莞市优印精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湖南三兴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三兴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三兴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三兴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