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843号原告:深圳市捷美斯音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园路2号荣力工业区A栋4楼。
法定代表人:王立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亮,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华晟欣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高科德电子市场*楼12316柜,经营者杨署文,男,1994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4452811994********。
原告深圳市捷美斯音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华晟欣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捷美斯音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47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7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2375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丽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