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705号原告:浙江鼎铃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乡中国鞋都沿江工业区**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魏锡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勇,协会推荐。
被告:义乌市秀凤电器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号商位。
经营者:郑秀凤,女,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鼎铃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秀凤电器商行(经营者:郑秀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现原告浙江鼎铃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鼎铃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鼎铃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浙江鼎铃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