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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祥妮商贸有限公司、浏阳市浏阳河市场新平针棉织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21民初348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祥妮商贸有限公司、浏阳市浏阳河市场新平针棉织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武汉祥妮商贸有限公司;浏阳市浏阳河市场新平针棉织品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348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洪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祥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自治街永丰里11号。

法定代表人:宋敏。

被告:浏阳市浏阳河市场新平针棉织品批发部,住所地浏阳市浏阳河市场A区313-314号。

经营者:刘新平,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祥妮商贸有限公司、浏阳市浏阳河市场新平针棉织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浏阳河市场新平针棉织品批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浏阳市浏阳河市场新平针棉织品批发部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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