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071号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03幢B区202室。
法定代表人:范彐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芹,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京丽妍超妍美容特许加盟店,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卫岗**号-1。
经营者:潘莉。
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丽妍超妍美容特许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本院通知原告于2017年5月3日之前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