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友联奕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组织机构代码,×××6-9。
法定代表人:李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圆,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车全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红丽,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友联奕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友联奕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控智慧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名称“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指纹识别装置”,专利号为ZL20092030××××.6)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4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控智慧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是实用新型专利“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指纹识别装置”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092030××××.6,该专利于2009年7月31日申请,2010年4月14日被授予专利权,目前该专利合法有效。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使用ZL20092030××××.6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并在被告官方网站上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减少损失,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害ZL20092030××××.6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立即在官方网页上删除侵害ZL20092030××××.6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信息;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友联奕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被申请人中控智慧公司并没有证据证实侵权行为地是在深圳市。
深圳市罗湖公证处(2016)深罗证字第33287号公证书公证了中控智慧公司在深圳市收到被控侵权产品,但是公证书没有证明该被控侵权产品的发货人是申请人。
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中控智慧公司在深圳市收到的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是申请人。
中控智慧公司在深圳市收到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另,申请人的住所地在东莞市,即本案被告住所地在东莞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深圳市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经查,原告中控智慧公司所提交初步证据显示,原告通过网购方式向被告购得涉嫌侵权产品,被告将涉嫌侵权产品通过快递公司邮寄至深圳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由此可见,深圳是涉嫌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因此,原审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
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友联奕诺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友联奕诺公司负担。
友联奕诺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4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杈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被上诉人委托他人通过网购邮寄方式向上诉人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收货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公证处,但该地址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而且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而不能以起诉人指定的产品收取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若非如此,起诉人将能以中国大陆内任一具有专利管辖权的法院作为诉讼法院,致使管辖制度形同虚设,失去其应有之意。
原审被告(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东莞市,且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深圳市,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被上诉人中控智慧公司答辩称:本案中,被答辩人将侵权产品销售至深圳,深圳作为被答辩人销售侵权产品的区域,是直接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称“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深圳即是被答辩人实施销售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因此深圳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在跨境电商盛行的环境下,若侵权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在境外,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将侵权产品销售到中国大陆,如果按照被答辩人的逻辑,试问中国大陆的专利权人在中国大陆起诉的管辖权依据何在,中国大陆的专利权人如何维权!
综上,深圳是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务的客观情况,恳请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原审裁定的理由及上诉人傅娇娇的上诉理由,本案主要涉及地域管辖异议问题,具体表现为被上诉人网购的收货地深圳市能否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从网络买卖的特点看,网络买卖行为跨地域进行,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故在买受人作为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被侵害而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时,买受人的网购收货地可认定为涉嫌侵权行为地之一。
本案被上诉人为证明上诉人涉嫌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已经提交初步证据证实其向上诉人购买了涉嫌侵权产品,且上诉人邮寄至深圳市后已由被上诉人签收,故,本案网购收货地深圳市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且有权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友联奕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友联奕诺公司上诉认为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深圳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本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