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009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
委托代理人徐诚、周环,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商业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环城东路547号。
法定代表人解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商业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商业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