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75号之一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宁,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勇,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舒海。
被告:江苏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37号5楼。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超,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江苏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