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淮南市田家庵区明慧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4民初52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淮南市田家庵区明慧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淮南市田家庵区明慧百货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民初5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425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明慧百货批发部,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香港街明珠小商品批发市场一区一层1136号。

经营者:刘明慧,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电器制造公司)与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明慧百货批发部(以下简称明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美的电器制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傅坤,明慧批发部经营者刘明慧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的电器制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明慧批发部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美的电器制造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明慧批发部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含合理开支);

2.案件受理费用由明慧批发部负担。

事实和理由:“美的”、“Midea”和“美的Midea”系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

美的集团公司的上述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为消费者所熟知。

美的集团公司授权美的电器制造公司在电热水壶等系列产品上使用其所享有的所有商标。

针对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美的集团公司授权美的电器制造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明慧批发部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假冒的美的电热水壶。

上述违法事实,于2016年8月3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对该假冒商品做扣押决定。

明慧批发部上述行为侵害了美的电器制造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公司声誉造成了损害,也给美的电器制造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明慧批发部辩称:1.美的电器制造公司并非实际商标权人,作为原告起诉,诉讼主体不适格。

2.侵权商品已经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美的电器制造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已经实现。

3.明慧批发部系被买家欺骗,主观恶性不深,并且通过厂家购买的热水壶没有一个进入市场流通,也没有获得利润。

因此,明慧批发部没有给美的电器制造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4.美的电器制造公司主张150000元的损失过高,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

其实际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不应超过5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美的电器制造公司提交的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商标准册证,关于认定“美的”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荣誉证书,胡润排行榜证书,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查封、扣押清单及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证据,明慧批发部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美的电器制造公司提交的律师费发票等,明慧批发部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明慧批发部提交的“向工商局陈述事情经过”及视频截图,由于事情经过陈述材料系明慧批发部经营者刘明慧自己的陈述,加之视频截图根本无法反应刘明慧所称的“购买人”的有效信息,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查明事实:美的集团公司是第5478887号“美的+图形+Mide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热水器、空调、风扇等)、第5478888号“Mide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热水器、空调、风扇等)、第6765872号“美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白炽灯、热水器、电热水壶、暖器装置、浴室装置等)的注册人,以上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1999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审定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器商品上的“图形+MD+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6年1月1日,美的集团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美的电器制造公司在内的四家公司有权在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以上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侵权之诉,有权取得相应的赔偿。

授权期限自出具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日美的集团公司再次出具相同授权内容的授权书,授权日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6年8月3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于明慧批发部仓库内查获印有“Midea”标志的热水壶1500个,后经鉴定为假冒产品。

2016年9月26日,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明慧批发部处3000元罚款并没收假冒电热水壶1500个。

本次起诉,美的电器制造公司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用为20000元。

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2.明慧批发部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针对以上争议,本院逐一评判如下:一、关于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问题。

本院认为,美的集团公司是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商标的注册人,以上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美的集团公司授权美的电器制造公司使用以上注册商标,并授权其可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诉讼,美的电器制造公司本次起诉在授权期限内,故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

二、关于明慧批发部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美的集团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使用于第11类商品上,明慧批发部擅自在电热水壶上使用Midea”商标标识,侵害了美的集团公司的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和第6765872号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综合考虑该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明慧批发部的主观过错程度、销售金额、侵权范围,以及美的电器制造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赔偿金额为4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和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和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明慧百货批发部立即停止实施侵犯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明慧百货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310元,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明慧批发部负担99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凤玉审 判 员  姚多生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巫祖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