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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抖一抖蛋糕房、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民终1189号
案件名称舟山市普陀区抖一抖蛋糕房、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舟山市普陀区抖一抖蛋糕房;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1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市普陀区抖一抖蛋糕房,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686号网点。

经营者:王立挺,男,199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夷则,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莹,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1弄10幢10号007幢(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舟山市普陀区抖一抖蛋糕房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9民初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舟山市普陀区抖一抖蛋糕房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舟山市普陀区抖一抖蛋糕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舟山市普陀区抖一抖蛋糕房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舟山市普陀区抖一抖蛋糕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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