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刑初5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冶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洪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被告人谢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注册成立东莞市百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润公司)担任销售员。
2011年6月,王某3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市华润达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达公司)。
2012年3月至7月,大冶市骏辉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辉公司)与华润达公司签订150桶“长城”牌卓力抗磨68#液压油购销合同,王某3遂与被告人谢某某联系购买假冒“长城”牌润滑油。
百润公司购进假冒“长城”牌注册商标润滑油油桶,安排公司员工将散装低档工业燃料油灌装,被告人谢某某向王某3销售假冒的“长城”牌卓力抗磨68#液压油110桶,获取货款人民币205248元。
王某3将假冒“长城”牌卓力抗磨68#液压油销给骏辉公司。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谢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注册成立东莞市百润润滑油有限公司,聘用其哥即被告人谢某某任销售员,该公司经营罐装润滑油,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2011年6月,王某3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市华润达润滑油有限公司,并在互联网发布润滑油贸易信息。
被告人谢某某见此信息后,在网上与王某3取得联系,并介绍百润公司可以提供价格便宜的各种假冒品牌的润滑油。
为牟取暴利,王某3承诺从百润公司采购假冒品牌的润滑油。
2012年2月下旬,骏辉公司总经理罗德金在网上看到华润达公司销售品牌润滑油的信息后,与王某3联系购买“长城”牌润滑油事宜,王某3遂与被告人谢某某联系购买假冒“长城”牌润滑油。
被告人谢某某与谢某,4商议后,购进假冒“长城”牌注册商标润滑油油桶,谢某,4安排公司员工将散装低档工业燃料油灌装,假冒“长城”牌卓力抗磨68#液压油,被告人谢某某将假冒的110桶“长城”牌卓力抗磨68#液压油运至王某3处,王某3将假冒的“长城”牌卓力抗磨68#液压油销给骏辉公司。
尔后,王某3与被告人谢某某协商,由百润公司向骏辉公司开具货款增值税发票,百润公司遂向骏辉公司开具4张计款314640元的增值税发票,王某3共支付百润公司货款205248元。
骏辉公司在生产中发生机床压力不够等现象,遂向黄石市工商局报案,黄石市工商局将案件移送黄石市公安局侦查。
公安机关对王某3销售给骏辉公司的假冒“长城”牌卓力抗磨68#液压油抽样保存,经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鉴定,送检样品系假冒“长城”牌注册商标的商品。
案发后,黄石市工商局对百润公司行政处罚200000元。
黄石市公安局扣押百润公司人民币500000元,其中300000元作为赔偿款付给被害单位骏辉公司,骏辉公司对百润公司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有:被害人投诉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资料、扣押清单、退还物品清单、收条、罚没票据、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增值税票据、合同书、物流公司货运单、银行帐、户籍证明、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北源村委会证明、公安机关扣押长城牌卓力抗磨液压油及油桶、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
证人尹某、罗某2、李某、王某2、陈某、王某3、谢某的证言;
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作为百润公司直接责任人员,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20524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谢某某能坦白认罪,百润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谢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谢某某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