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122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霄霄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颜峰开发区*座*号铺,个体工商户注册号:440682601694132。
经营者:熊新波。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霄霄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霄霄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霄霄百货店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霄霄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