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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美喜、郭莉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6民初111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美喜、郭莉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张美喜;郭莉平;崔普利;李晶;石广辉;李彦霖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111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张朋,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美喜,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被告:郭莉平,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崔普利,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李晶,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石广辉,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李彦霖,曾用名李凤娟,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张美喜、郭莉平、石广辉、李彦霖、崔普利、李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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