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8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悦,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县星沙其鑫生活超市,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县。
经营者刘干,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现住长沙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海瑜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阮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燕东,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县星沙其鑫生活超市、中山市海瑜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4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龙 峰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杨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