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初105号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住所地荷兰阿纳姆维尔佩维格大街**号(Velperweg76,6824BMArnhem)。
法定代表人:JulieAnneFergus,PetrusJohannesTheodorusAlferink,皆系该公司知识产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燕,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霖,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龙菊,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龙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