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902号之一原告:江苏沁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宁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炳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江苏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嫒嫒,江苏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瑞。
男,汉族,1990年10月26日生,住江苏省盱眙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浩然。
男,汉族,1985年2月27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蝶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西环路2147号。
法定代表人:胡雪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梁平,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沁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蝶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沁恒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沁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70元,减半收取计5635元,由原告江苏沁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