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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洛阳市老城亿鑫糖酒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3知民初20号
案件名称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洛阳市老城亿鑫糖酒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洛阳市老城亿鑫糖酒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知民初20号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RASHIDQURESH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巡,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老城亿鑫糖酒批发部,经营场所洛阳市老城区宏进市场A区12栋6-7号。

经营者:王素利,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老城亿鑫糖酒批发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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