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280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区鸿源超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集安小区*栋1门***室。
经营者:黄荣,男,汉族,1977年5月8日出生,住所吉林省长岭县腰坨子乡六合村黄窖屯。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朝阳区鸿源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其余62.5元退还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