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797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良渚街道七贤桥村**(****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Y。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文涛,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俊冬,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周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格泰隆工业园厂房****会信用代码:×××73L。
法定代表人:王逸飞,总经理。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周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