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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金中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191执678号之二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金中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金中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执678号之二 申请人:万立宝,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被执行人:吴成友,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本院在执行万立宝与吴成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成友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吴成友本人也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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