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执678号之二 申请人:万立宝,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被执行人:吴成友,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本院在执行万立宝与吴成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成友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吴成友本人也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