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7052号原告:杭州游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恩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腊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常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欣。
被告:广州大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小兵。
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于冰。
原告杭州游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常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常游公司)、广州大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大娱公司)、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二三四五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
原告杭州游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三国杀》卡牌游戏的所有人,在第9类、第28类、第41类商品上均享有“三国杀”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的《三国杀》卡牌游戏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且其游戏元素名称、包装、装潢具有独特性,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原告发现,被告常游公司作为出品人和所有人,全面模仿抄袭原告《三国杀》游戏,推出了一款名为《三国kill》的游戏,即本案被控侵权游戏。
同时,被告常游公司曾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过名为“常游ios版三国kill游戏软件v1.0”和“常游安卓版蓝牙三国kill游戏软件V1.0”的著作权登记备案,并曾向文化部对被控侵权游戏进行备案登记。
被告大娱公司也曾以“大娱三国kill卡牌竞技软件V4.0”为名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其作为被控侵权游戏的主要运营方,通过www.sanguoq.com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大量第三方下载平台对被控侵权游戏提供宣传和下载等服务,与被告常游公司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被告二三四五公司作为平台方,对被告常游公司、大娱公司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帮助,应当共同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500万元。
被告常游公司、大娱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唯一的连接点是原告认为被告二三四五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其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浦东法院受理。
2.被告常游公司、大娱公司从未和被告二三四五公司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合作,未授权被告二三四五公司从事涉诉游戏的推广,更未收取其任何利益。
原告故意将二三四五公司列为本案被告,是为了创造诉讼连接点,该种做法对二三四五公司不公平,也没有法律依据。
3.本案被告常游公司、大娱公司均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二三四五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于本院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常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广州常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宫晓艳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