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4民初153号原告:金宝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二层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3279241Q。
法定代表人:张振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军,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晟钦,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溧城禾田托育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618号华府汇商业广场二层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81MA21BY5G7E。
经营者:许妍。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东东,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溧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4588号3号楼32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7EE4H。
法定代表人:黄正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金钢,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妍,女,汉族,1977年3月1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东东,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宝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贝公司)与被告溧阳市禾田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禾田中心)、上海溧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里公司)、许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宝贝公司申请追加许妍、溧阳市溧城禾田托育中心(以下简称托育中心)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通知该两被告参加诉讼。
禾田中心于2020年8月26日,经溧阳市民政局核准注销。
本院依法将该被告变更为禾田中心的经营者许妍,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金宝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军、孙晟钦,溧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金钢,许妍,托育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东东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宝贝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许妍、托育中心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络宣传及销售活动中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判令被告溧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删除含有侵权内容和侵权产品销售信息的网络链接;
3、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3000元(其中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30000元);
4、判令三被告在《中国消费报》上刊登公开声明,消除影响;
5、由三被告负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享有在先商标权,并通过长期使用及广告宣传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商标如下:金宝贝公司享有第4975726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证明、第1332489号“”商标注册证及许可备案证明、第5565468号“”商标注册证及许可备案证明、第19054225号“”商标注册证及许可备案证明、第4196530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证明,第29149671号“”立体商标注册证,正视图为“”,证明金宝贝公司对主张的注册商标依据授权享有许可使用和进行知识产权或不正当竞争维权的权利。
二、托育中心、许妍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的情况下,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制止。
原告通过多年经营和数百家加盟店的设立、经营及推广,“”、“”、“”以及“”图形和立体卡通形象商标己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托育中心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实施被控侵权行为,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应当承担更为严格的侵权责任。
溧里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络宣传与销售平台,编辑上传含有侵权内容的广告宣传并销售侵权商品,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禾田中心的实际经营者许妍通过变换经营主体的方式继续从事被控侵权行为。
故要求许妍和托育中心对禾田中心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托育中心、许妍辩称,原告认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侵权信息是托育中心的行为。
理由是其地址与后来发现的有相关原告产品的地点是一样,原告的自认足以证明禾田中心并非原告在诉状中以及追加被告申请书中所陈述侵权事实的当事人。
第二,由于原告主张许妍和托育中心与禾田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禾田中心与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没有联系。
所以也不存在许妍和托育中心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许妍虽然是禾田中心和托育中心的经营人。
但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字号列为当事人。
第四,原告认为许妍是被控侵权行为的实际实施者,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该二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溧里公司辩称,溧阳优生活属于被告溧里公司,前期受禾田中心的经营者许妍委托,对其开展的教育业务利用本公众号进行宣传,从原告的诉状当中也可以看出,禾田中心与原告有多年的合作,只是到了后期没有续签。
溧里公司给禾田中心利用公众号为其做宣传时,对此不知情。
溧里公司在收到法院起诉状之后,立即删除了对应的信息及网络链接,已经履行了适当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溧里公司没有任何侵权的主观过错。
同时溧阳优生活该公众号,只是在溧阳这样一个县级市,小范围内设立的公众号,主要开展的业务是房产信息,也不是对教育信息进行专门宣传的公众号,影响力很小,因此溧里公司不承担本案的任何侵权责任。
原告金宝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商标专用权权利证据及授权证据,商标权利人亿翔公司对原告出具的授权书及相应公证认证文件。
证明金宝贝公司享有第4975726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证明、第1332489号“”商标注册证及许可备案证明、第5565468号“”商标注册证及许可备案证明、第19054225号“”商标注册证及许可备案证明、第4196530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证明,第29149671号“”立体商标注册证,正视图为“”,证明金宝贝公司对主张的注册商标依据授权享有许可使用和进行知识产权或不正当竞争维权的权利。
三被告对以上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第1332489号“”商标、第5565468号“”商标的授权提出异议,认为第1332489号“”和第5565468号“”商标的所有权人为基姆-马克公司,第1332489号商标许可使用期限2016年7月15日至2019年11月6日。
第5565468号商标许可使用期限2016年7月15日至2020年5月27日。
原告针对被告的异议向本院补充提交了:1、基姆-马克公司与亿翔公司签订的授权协议,约定授予亿翔公司对第1332489号“”商标、第5565468号“”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权。
2、基姆-马克公司委托北京铸成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人。
本院在国家商标总局官网查询,第1332489号“”商标申请人为基姆-马克公司,专用权期限2020年5月28日至2030年5月27日、第5565468号“”商标申请人为基姆-马克公司,专用权期限2019年11月7日至2029年11月6日。
该两商标的代理、办理机构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第二组证据:知名度证据,光碟一张及书证。
原告证明其所享有的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三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
第三组证据:侵权证据,(2020)沪长证经字第120号公证书,证明禾田中心通过溧里公司设立的微信公众号“溧阳优生活”,推销金宝贝早教特色课程,推销活动时间是2019年12月21日起,消费截止时间是2020年4月18日,在网页中醒目位置突出使用“”、“”、“”字样“”图形以及立体卡通形象。
上述网页中的照片也显示了禾田中心在其实际经营场所同样使用了上述标志。
许妍对以上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禾田中心曾经加盟了金宝贝,但至2018年6月加盟结束后,禾田中心就关闭了,没有再继续开展教学。
微信公众号的推广是为即将开业的托育中心做宣传的。
许妍为此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江苏上河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妍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协议约定:许妍承租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平陵路“上河城购物中心”内步行街二层(B213、B214、B215、B216),租赁面积约为386.54平方米,用于经营品牌为金宝贝,经营类别为儿童早教和服务。
租赁期限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共计5个年度。
2、禾田中心的单店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约定:初始加盟费92,000元。
权益金为总收入的百分之九点五(9.5%)。
中心资金的支付,在本协议签署之时,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一次性支付金宝贝早教中心基金,该基金为28750元。
作为特许人用以在关闭中国的金宝贝早教中心的时候,保护“GYMB0REE”品牌、系统和专有标志的经费。
3、溧阳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课出具的停课证明,证明内容:溧阳教育局作为禾田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禾田中心在2018年12月28日—2020年1月18日期间未开课(且其已于2020年6月28日登报注销,并向我局报送了注销申请,且我局已经同意)。
4、2017年12月20日,江苏上河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许妍出具告知函,内容为:我司与贵方于2012年08月10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B213-216。
贵方承租上河城购物中心内步行街二层B213-216号商铺,经营面积386.54平方米,经营品牌为金宝贝,经营项目为早教类,合同期限为2012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
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函告贵方合同于2017年12月27日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期满到期撤铺,后期寻求合作机会。
5、江苏工人报2020年6月29日中缝刊登注销公告,公告内容:溧阳禾田教育培训中心于2020年6月28日召开理事会会议,经表决通过注销决定,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
清算单位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单位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本院审理期内已经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
溧里公司对以上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溧阳优生活属于溧里公司前期受禾田中心的委托,对其开展的教育业务利用公众号进行宣传。
在收到法院诉状后,立即删除了对应信息和网络连接,已经履行适当注意义务。
并提供了网页截屏。
截屏显示:商品:禾田教育,开业预售68元抢购价值1848元,活动时间:从12-1613:04到12-2521:30消费截止04-1821:30,活动状态:已下架,人气:199排序38000,库存/下单:提供75,已下单:0,数据统计:已支付0,已下单0。
托育中心、许妍对以上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溧里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的推广是为托育中心宣传的。
并提供了以下证据:1、溧阳华府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妍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许妍承租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620号的华府汇商业广场用于经营禾田教育品牌,租赁面积约为233平方米,开业日暂定2020年1月18日。
租赁期限为8年,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2028年1月17日止。
2、托育中心于2020年9月10日庭审中提交托育中心的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已全部清空本案的涉案商标。
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向托育中心送达应诉材料时,在托育中心拍摄了数张照片,证明托育中心存有涉案的侵权商标。
双方当事人对法院拍摄的现场照片真实性均无异议。
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3000元(其中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30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票据。
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公证费、律师费的票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原告金宝贝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权利状况。
1、本案涉案的第4975726号“”商标。
①2010年01月21日,基姆-马克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975726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包括“讲课、安排及组织培训班、培训、安排和组织专家研讨会、教育信息、教育、幼儿园、教学、体育教育、实习培训(示范)、组织体育比赛”等。
②2016年7月15日,基姆-马克公司与亿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签订《许可和转让协议》,由亿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收购基姆-马克公司旗下金宝贝早教业务,基姆-马克公司将“”商标转让给亿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且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商标转让程序完成之前,基姆-马克公司授予亿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排他的、可转让和可再许可的许可权。
③2017年6月6日,亿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受让取得“⺡”商标。
经续展,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30年1月20日。
2、本案涉案的第1332489号“⺢”商标。
①1999年11月7日,基姆-马克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332489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包括“提供教育服务、组织竞赛(教育或文娱)、体操训练、儿童和/或儿童与父母共同进行的感觉运动的娱乐节目、提供教育和娱乐课程”等。
经续展,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11月6日。
②2016年7月15日,基姆-马克公司与亿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签订《许可和转让协议》,许可期限2016年7月15日至2019年11月6日。
3、本案涉案的第5565468号“⺤”商标。
①2010年5月28日,基姆-马克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5565468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包括“教育信息,教育,娱乐,文娱活动,提供娱乐场所,教学,体育教育,实际培训(示范),组织体育比赛,游戏,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讲课,安排和组织研讨会,筹划聚会(娱乐)”服务。
经续展,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30年5月27日。
②2016年7月15日,基姆-马克公司与亿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签订《许可和转让协议》,许可期限2016年7月15日至2020年5月27日。
4、本案涉案的第19054225号“⺦”商标。
①2017年3月7日,基姆-马克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第19054225号“⺧”商标。
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包括“幼儿园;
安排在教育机构中进行的培训课程;
为儿童提供游戏场所;
娱乐服务;
筹划聚会(娱乐)”服务。
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3月6日。
②2016年7月15日,基姆-马克公司与亿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签订《许可和转让协议》,许可期限2016年7月15日至2027年3月6日。
由亿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收购基姆-马克公司旗下金宝贝早教业务。
之后基姆-马克公司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亿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在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上使用“⺨”商标,该授权为永久、可转让、可再许可的权利,且亿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有权自主决定维权。
5、本案涉案的第4196530号“⺩”商标。
①2007年12月7日,基姆-马克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196530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包括“为儿童和/或儿童及儿童家长提供教育服务,为儿童和/或儿童及儿童家长组织培训班,儿童和/或儿童及儿童家长共同参加的感觉运动课程培训班,儿童和/或儿童及儿童家长共同参见的体操指导培训课程班,儿童和/或儿童及儿童家长共同参加的穿衣打扮行为培训课程班,儿童和/或儿童与家长共同参加的讲故事培训课程班,儿童和/或儿童与家长共同参加的绘画培训课程班,儿童和/或儿童与家长共同参加的画图培训课程班,儿童和/或儿童与家长共同参加的雕刻培训课程班,儿童和/或儿童与家长共同参加的艺术和手工培训课程班,组织和安排儿童生日晚会及其他儿童娱乐活动”服务。
②2016年7月15日,基姆-马克公司与亿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签订《许可和转让协议》,由亿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收购基姆-马克公司旗下金宝贝早教业务,基姆-马克公司将“⺫”亿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且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商标转让程序完成之前,基姆-马克公司授予亿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排他的、可转让和可再许可的许可权。
③2017年5月6日,亿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4196530号“⺬”商标。
经续展,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12月6日。
6、第29149671号“⺭”立体商标,正视图为“⺮”该商标由亿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3月20日。
2019年3月21日核准注册使用于第41类“游乐园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游戏器具出租,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教育,幼儿园,玩具出租,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
实际使用中以制作为立体玩具或立体卡通形象为主,用于标示服务来源。
2020年3月19日,亿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在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上使用前述注册商标,许可期限自2020年3月19日至商标权利终止之日止,并明确授权原告以自身名义维权并获得赔偿,包括对发生在授权书签订日之前的所有侵权行为。
二、托育中心、溧里公司、许妍的经营状况和主体状况禾田中心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08年12月28日,禾田中心的负责人为许妍。
第二期签约加盟期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
禾田中心与金宝贝公司签订的单店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约定:初始加盟费92,000元。
权益金为总收入的百分之九点五(9.5%)。
中心资金的支付,在本协议签署之时,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一次性支付金宝贝早教中心基金,该基金为28750元。
作为特许人用以在关闭中国的金宝贝早教中心的时候,保护“GYMB0REE”品牌、系统和专有标志的经费。
禾田中心根据经营情况缴纳自2013年1月至2017年11月共计权益金345436.53元。
禾田中心向原告购买玩具、教具、业务软件等费用为170756.21元。
禾田中心经营场所设立在“上河城购物中心”内步行街二层。
江苏上河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妍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协议约定:许妍承租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平陵路“上河城购物中心”内步行街二层(B213、B214、B215、B216),租赁面积约为386.54平方米,用于经营品牌为金宝贝,经营类别为儿童早教和服务。
租赁期限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
共计5个年度。
江苏上河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妍在租赁的经营场地期满后未再续约经营。
2020年8月26日,溧阳禾田教育培训中心经溧阳市民政局核准注销。
托育中心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0年4月26日。
托育中心的负责人为许妍。
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620号的华府汇商业广场二层215#。
溧阳华府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妍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许妍承租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620号的华府汇商业广场用于经营禾田教育品牌,租赁面积约为233平方米,开业日暂定2020年1月18日。
租赁期限为8年,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2028年1月17日止。
溧里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3日,经营范围: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经纪,商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翻译服务,摄影摄像服务,保洁服务,票务服务;
泊车服务,公关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工业产品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动漫设计,自有房屋租赁,(教育、信息、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三、涉及托育中心、溧里公司、许妍的被诉侵权行为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许妍通过溧里公司设立的微信公众号推销金宝贝早教特色课程。
金宝贝公司的代理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上海长宁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书所附截屏显示微信公众号为“溧阳优生活”,推销活动时间是2019年12月21日起,消费截止时间是2020年4月18日,在网页中醒目位置突出使用“⺯”、“⺰”、“⺱”字样和“⺲”图形以及立体卡通形象。
上述网页中的照片也显示了托育中心在其实际经营场所使用了上述涉案商标。
溧里公司在收到法院诉状后,立即删除了对应信息和网络连接。
并提供了网页截屏。
截屏显示:商品:禾田教育,开业预售68元抢购价值1848元,活动时间:从12-1613:04到12-2521:30消费截止04-1821:30,活动状态:已下架,人气:199排序38000,库存/下单:提供75,已下单:0,数据统计:已支付0,已下单0。
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向托育中心送达应诉材料时,对托育中心进行了现场拍摄,托育中心的场馆内有涉案的侵权商标。
托育中心于2020年9月10日庭审中提交事后在托育中心的拍摄照片,本案涉案商标已全部清空。
四、金宝贝公司主张100万元赔偿数额的依据原告认为其提供的证据,可以参考的数据是许可费和加盟费的数据。
被告禾田中心每年所支付的加盟费用是在10万元以上,侵权的时间是在两年以上,侵权期间原告所受到的损失是超过20万元的,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情形包括侵权人与权利人或其被许可人之间的代理许可合作关系终止后,未经许可继续实施相关行为。
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费用33000元(其中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30000元)。
本院认为:一、原告金宝贝公司是否对本案涉案商标有权提起诉讼?
美国基姆-马克公司系第4975726号“⺳”商标、第19054225号“⺴”商标、第4196530号“⺵”商标、第1332489号“⺶”商标、第5565468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美国基姆-马克公司与亿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签订《许可和转让协议》,由亿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收购基姆-马克公司旗下金宝贝早教业务,基姆-马克公司将上述系列商标转让给亿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且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商标转让程序完成之前,基姆-马克公司授予亿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排他的、可转让和可再许可的许可权。
其中第1332489号“⺸”商标、第5565468号“⺹”商标已超过美国基姆-马克公司授权的许可使用期限,原告未提供其继续获得许可使用两商标专用权的权利的证据。
因此,原告无权在本案中主张该两商标专用权。
亿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系第29149671号“⺺”立体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亿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在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上使用第4975726号“⺻”商标、第19054225号“⺼”商标、第4196530号“⺽”商标、第29149671号“⺾”立体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金宝贝公司对第1332489号“⺿”和第5565468号“⻀”注册商标,无权提起诉讼,因原告无证据证明亿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对该两商标仍享有商标使用被许可权,但金宝贝公司对侵害上述第4975726号“⻁”商标、第19054225号“⻂”商标、第4196530号⻃商标、第29149671号“⻄”立体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
二、托育中心、溧里公司、许妍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禾田中心经营品牌为金宝贝,经营类别为儿童早教和服务,经营范围与美国基姆-马克公司注册的涉案6项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相同。
禾田中心的第二期签约加盟期从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
禾田中心与江苏上河城的租赁期限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租赁期满后,禾田中心未再续约经营,并于2020年6月29日登报注销该个体商户。
因禾田中心已于2020年8月26日核准注销,故其法律责任依法由其经营者许妍承担。
但金宝贝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举证证明禾田中心在2018年6月17日后存在被诉侵权行为,故金宝贝公司要求禾田中心经营者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诉讼请求及要求禾田中心在《中国消费报》上刊登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在庭审中,托育中心认可溧里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网页宣传是为开设新店托育中心作的准备,金宝贝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与托育中心的自认相互印证。
侵权主体应托育中心及溧里公司。
托育中心未经金宝贝公司授权许可,在其经营的教育机构的经营场所使用本案涉案商标,并且托育中心委托溧里公司还将本案的涉案商标用于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的网站上进行商业活动,侵犯了金宝贝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对金宝贝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
故托育中心和溧里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首先,关于停止侵权,鉴于托育中心、溧里公司在本案审理中已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在教育机构经营场所内和微信网页上已停止使用侵权涉案商标。
故本院没有必要再判令托育中心、溧里公司停止侵权。
其次,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行为人属恶意侵权、重复侵权。
人民法院一以贯之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
本案审理过程中注重诚信导向、惩罚导向。
因禾田中心和托育中心均为许妍开办,禾田中心与金宝贝公司加盟许可合作关系终止后,未经金宝贝公司许可,许妍另注册托育中心重复实施相关行为,故托育中心的侵权行为属恶意侵权、重复侵权,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但因托育中心侵权时间短又逢新冠疫情不能正常经营,故本院从托育中心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持续时间及规模、社会发生的客观因素、原告收取的加盟费数额,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5万元。
溧里公司作为微信公众号和网络运营者,未能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发布含有侵权内容的微信公众号推文,与托育中心构成共同侵权,但其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再次,关于原告要求禾田中心和托育中心登报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
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禾田中心存在侵权行为的事实,故对于原告要求禾田中心的负责人许妍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托育中心存在侵犯原告金宝贝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可能会使相关公众认为托育中心与原告存在加盟许可等关联关系,故应在市级刊物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涉案事实发生争议的时间均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因此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溧阳市溧城禾田托育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宝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0元;
二、被告上海溧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金额中的3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溧阳市溧城禾田托育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常州日报》刊登公开声明,消除影响。
若逾期不刊登的,本院将节选本判决书内容进行刊登,费用由托育中心承担。
四、驳回金宝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9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097元。
由金宝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3347元,由溧阳市溧城禾田托育中心负担4700元,由上海溧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