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609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负责人:王纯民,主任。
原告孔玮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