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小鱼在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1703-A064。
法定代表人:吕文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路,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亭,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小鱼易连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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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院内**内**B129 法定代表人:赵兴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路,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利通公司(Polycom,Inc.)。
住。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美国中心路**001AmericaCenterDrive,SanJose,California95002,U.S.A.)。
代表人:迈克.米尔斯,该公司首席法务官兼执行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德,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澹泊兄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街****v> 法定代表人:李岚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续天石,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欣,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小鱼在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鱼易连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利通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澹泊兄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2017)京73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小鱼在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鱼易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北京小鱼在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鱼易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小鱼在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鱼易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上诉人北京小鱼易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