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2号原告:开平市凯蒲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法定代表人:周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鹤山市波得威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朱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凯蒲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波得威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开平市凯蒲卫浴有限公司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凯蒲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平市凯蒲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开平市凯蒲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