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知民初14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420,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3MA6UNPWA41,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下铺。
经营者:王海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