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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9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劣狐狐烘焙技术服务中心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09民初5409号
案件名称5409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劣狐狐烘焙技术服务中心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劣狐狐烘焙技术服务中心

案由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9民初5409号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9135号枫泾商城3楼。

法定代表人:盛晓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志,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劣狐狐烘焙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8号华东国际商城1号地块3-6、9-11号房(A区五幢三楼)。

经营者:傅珺。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劣狐狐烘焙技术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劣狐狐烘焙技术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劣狐狐烘焙技术服务中心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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