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2440号原告:樱花卫橱(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开发区亿和油漆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南通高新区东大好亿莱家居广场油漆专卖区97-98号。
经营者:姜永和。
被告:南通东大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金通公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蔡中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守荣,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樱花卫橱(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开发区亿和油漆装饰材料经营部、南通东大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2021年5月13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橱(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樱花卫橱(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