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9民初5410号原告:无锡爱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玉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明发,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震泽镇瑜轩阁小吃店,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镇南中路**v>经营者:周伟。
原告无锡爱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震泽镇瑜轩阁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无锡爱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