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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河县恒光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10知民初47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河县恒光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县恒光灯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知民初47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阳,公司员工。

被告:香河县恒光灯饰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香五路东侧尚品之家建材城。

经营者:王志军。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河县恒光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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