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3民初59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华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铁西区龙门书店,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剧场楼下。
经营者:孙秀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鹏,男,汉族,1965年2月12日生,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春,女,汉族,1967年1月14日生,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铁西区龙门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