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247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580XT。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珊,贵州名城(仁怀)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粮司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涧西区秦岭路卓阳科技园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525BL51。
法定代表人:金科,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玉中,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民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椿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5609203821。
法定代表人:杨顺勇。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粮司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民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多交的290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