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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迎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5民初7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迎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迎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初7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华,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迎宾(个体工商户枝江市迎宾大药房字号),经营场所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号。

经营者姜华奎,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迎宾(经营者姜华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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