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529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欧亿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注册号XXXX230。
经营者巩向华。
被告深圳市一欧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
法定代表人卢金。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店欧亿装饰材料商行、深圳市一欧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张店欧亿装饰材料商行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张店欧亿装饰材料商行的起诉。